关于印发《宁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文旅〔2021〕19号

  各县(市、区)文体和旅游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发展,推动我市非遗人才队伍的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市文化和旅游局研究制定了《宁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1年2月4日

  宁德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和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宁德市畲族文化保护条例》以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是指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责任,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经宁德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传承人。

  第三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应当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应当立足于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体系,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续力,尊重传承人的主体地位和权利,注重社区和群体的认同感。

  第五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锤炼忠诚、执着、朴实的品格,增强使命和担当意识,提高传承实践能力,在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时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坚持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文化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不得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第六条 宁德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一般每三年开展一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工作。

  第七条 认定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履行申报、审核、评审、公示、审定、公布等程序。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或被推荐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一)县(市、区)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时间满一年以上(含一年);

  (二)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三)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四)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五)传承谱系自本人上溯不少于三代;

  (六)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鼓励台湾同胞申请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申请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向宁德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国籍、年龄、民族、文化程度、从业时间以及被认定为县级非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第十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由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或市级直属单位的主管部门推荐。

  申请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应向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地或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核公示无异议后,逐级推荐到宁德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单位归属市级的,直接向相关单位申请,由市级直属单位的主管部门推荐到宁德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宁德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申请材料或者推荐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条件要求的,进入评审程序,不符合条件要求的,退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复核工作由宁德市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宁德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要求,组成专家评审组和评审委员会,对申请认定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材料进行初评和审议。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现场答辩环节。

  初评意见经专家评审组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报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委员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后提出推荐名单。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基本原则

  (一)坚持标准、择优认定、公正合理,严格审查申报内容,客观评定申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二)注重代表性传承人所掌握传统知识的完整性和特殊技能的独特性,注重传承活动对项目保护的必要性、代表性和权威性。

  (三)对于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可以优先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四条  宁德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推荐名单经研究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20日。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推荐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宁德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

  第十六条  宁德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审议意见和公示结果,审定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 宁德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档案内容主要包括传承人基本信息、参加学习培训、开展传承活动、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情况等。

  第十八条  市、县两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根据需要采取下列措施,鼓励、支持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习活动,其主要方式有:

  (一)指导、支持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记录、整理、建档、研究、出版、展览、展示展演等活动;

  (二)鼓励、支持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

  (三)鼓励、支持其参加学习、培训;

  (四)鼓励、支持其参与进校园、进社区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五)鼓励、支持其开展代表性项目对外合作和交流。

  (六)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等活动的其他措施。

  市、县两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对开展传承活动确有困难的,特别是濒临消失的代表性项目的传承人予以扶持,根据需要,协助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对无经济收入来源、生活确有困难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要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创造条件,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资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第十九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技艺传授、艺术创作与生产、展示、表演、学术研究等活动;

  (二)依法合理利用代表性项目;

  (三)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条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履行下列义务:

  (一)完整地保存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以及有关原始资料、实物;

  (二)制定项目年度传习计划和具体目标任务,积极开展保护、传承工作;

  (三)按照师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选择、培养传承人;

  (四)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展示、交流等活动;

  (六)定期向宁德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交传承情况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在保护单位工作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还应当及时完成本单位安排的传承任务。

  第二十一条  建立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评估制度。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和市级直属单位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15日前对上一年度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情况进行评估,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评估报告,报宁德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评估结果作为享有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和市级直属单位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宁德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取消其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第二十三条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和市级直属单位主管部门以及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对本区域或本单位的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开展的传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定期将其传承工作情况报送宁德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市级非遗代表性传承人去世的,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适当方式表示哀悼,组织开展传承人传承事迹等宣传报道,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宁德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县(市、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德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