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宁德市国家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文旅〔2019〕73号

  各县(市、区)文体和旅游局:

  现将《宁德市国家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19年3月28日

  宁德市国家A级旅游景区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评定和管理,提升旅游景区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树立旅游景区行业良好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及相关评定细则,《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办法》、《福建省旅游局关于下放3A级旅游景区等级评定管理权限的通知》、《福建省旅游局关于进一步加强A级旅游景区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旅游景区,是指可接待旅游者,具有观赏游憩、文化娱乐等功能,具备相应旅游服务设施并提供相应旅游服务,且具有相对完整管理系统的游览区。

  第三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分级评定、动态管理、以人为本、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在福建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授权下,由宁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标准的实施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宁德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申请、评定、管理和责任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宁德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设立宁德市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全市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授权并督导县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机构开展评定工作。

  第七条 宁德市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负责3A级旅游景区的质量等级评定、复核及相关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景区评定机构负责2A、1A级景区的评定、复核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旅游景区评定管理机构出现玩忽职守,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市级评定机构可以撤销其已获得的评定权限。

  第九条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标牌、证书由全国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作,由相应评定机构颁发。旅游景区在对外宣传资料中应正确标明其等级。旅游景区质量等级标牌,须置于旅游景区主要入口显著位置。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定

  第十条 凡在我市范围内对外开放且正式开业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均可申请质量等级评定。旅游景区等级划分为5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1A、2A、3A、4A、5A。原则上3A级旅游景区从2A级旅游景区中产生,被公告为2A级一年以上的旅游景区可申报3A级旅游景区。获得省级以上旅游资源相关称号的景区可以直接申请创建评定相应级别的3A景区。

  第十一条 宁德市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申报3A级旅游景区的评定程序如下:

  (一)自检和推荐。申报景区在根据国家标准及相关细则要求进行自检达标后,逐级提交评定申请,经县(市、区)旅游部门初评和推荐,向市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申请报告、《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请评定报告书》和创建资料。

  (二)现场评定。由市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审查申报材料,资料审查合格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定,严格按照听取汇报、现场检查、查阅资料、游客调查、小组合议、意见反馈等流程进行,全面检查旅游景区达标情况,并对照各项评定细则逐项打分,现场反馈不公布打分情况。

  (三)会议研究。由市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专家意见提交上报市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由市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作出最终意见。

  (四)公示公告。对达到标准的景区,在网站上进行为期七个工作日的社会公示。经公示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景区,由市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发布公告。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市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复核景区占全市A级景区比例不低于30%,各县(市、区)A级景区复核须100%。

  第十三条 对景区处理方式包括签发警告通知书、通报批评、降低或取消等级。旅游景区接到处理通知书后,须认真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整改情况上报相应的等级评定机构。

  第十四条 市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3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可签发通报批评、严重警告、降低或取消等级,并报省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4A级旅游景区可签发通报批评、严重警告,可以提出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建议报省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批准。县(市、区)评定机构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2A级及以下等级旅游景区可签发通报批评、严重警告、降低或取消等级,并报市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备案;对达不到标准规定的3A级旅游景区可签发通报批评、严重警告,可以提出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建议报市旅游资源规划开发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十五条 旅游景区被签发警告通知书和通报批评处理,整改期满仍未整改到位的,将视情况给予降低或取消等级处理。凡被降低或取消等级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等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二0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