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0122-0600-2020-00079
  • 发文字号: 宁文旅【2020】289号
  • 发布机构: 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 生成日期: 2020-11-26
  • 标    题: 关于印发《宁德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有 效 性: 有效
关于印发《宁德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宁文旅【2020】289号
发布时间:2020-11-26 15:37
各县(市、区)文体和旅游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市直文博单位

为全面落实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提升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我局会同市消防救援支队组织制定了《宁德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局反馈。

 

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1126       


宁德市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减少文物遭受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国家文物局、应急管理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福建省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物建筑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试行)》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文物建筑,是指被公布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建筑、近现代建筑以及保管、陈列各类文物的博物馆、纪念馆等;文物建筑单位,是指文物建筑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各类文物建筑。

第四条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政府属地管理、行业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与职责

第五条  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文物建筑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文物建筑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文物建筑特别是省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文物建筑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文物建筑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及监督电话应在文物建筑醒目位置予以公示。

第七条  文物建筑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文物建筑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文物等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其他各项工作统筹安排,批准实施消防工作计划。

(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组织建立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体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六)根据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器材和装备。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实施演练。

第九条  文物建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负责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经费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五)组织实施防火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道路畅通,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

(七)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八)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拟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和演练。

(九)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十)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第十条  文物建筑单位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维护保养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施、器材。

(三)实施防火巡查、检查,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采取相应措施并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

(四)协助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记录消防工作开展落实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六)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

(七)完成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安排的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  文物建筑单位的值班人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值班期间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二)熟悉掌握消防设施、设备的性能及操作规程,定期进行设备测试,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严禁擅自切断消防电源。

(三)及时确认故障报警信号,排除消防设施故障,不能排除的应立即报告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对火警信号应立即确认。火灾确认后,应当确保火灾报警联动控制开关处于自动状态,拨打119”报警并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做好火警、故障记录和值班记录。

(六)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文物建筑单位,其值班人员应当实行每日24小时不间断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人,并持有相应的消防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建筑基本情况、消防设施设置情况和消防控制室设施设备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  有多个产权单位或管理、使用单位的文物建筑,应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确定或委托统一管理单位,按照规定对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文物建筑单位与管理区域内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管理单位(自然人)签订合同书、责任书时,应依法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文物建筑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建立以下消防安全制度:

(一)消防检查巡查制度。

(二)日常值班值守制度。

(三)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检测制度。

(四)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五)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六)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八)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十五条  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较远的其他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要建立专(兼)职消防队,其他文物建筑单位,要建立微型消防站,结合实际需要配齐人员和消防器材装备,加强值班备勤和巡逻检查,组织队员定期开展防火培训和灭火演练。

第十六条  文物建筑需要修缮时,应由文物建筑的管理与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制定和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制度,采取以下管理措施:

(一)现场应配备临时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设备,应有专人看护和巡查检查。

(二)施工进场前应对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施工方法和施工技术条件要符合消防要求。

(三)电焊、气焊、喷灯等明火作业要采取严格的防火措施,施工现场易燃可燃物品要安全存放,现场废料、垃圾等可燃物品要及时清理。

(四)员工集体宿舍与施工作业区要分开设置,因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性建筑要符合防火要求。

第十七条  在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举办祭祀、庙会、游园、展览等大型活动,要按规定提前将活动方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报当地公安机关审核同意。主办单位应进行防火检查,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设备和灭火器材,现场安排专(兼)职消防人员等应急力量,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预先组织演练,活动期间要对重要场所和部位进行巡逻看护。

 

第四章 消防设施器材设置与管理

第十八条  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国家级、省级文物建筑单位应当依法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维修,保证完好。可结合文物建筑修缮、博物馆改造工程同步增设消防设施。

第十九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应以最小干预为原则,根据文物建筑的环境特点、火灾危险性和建筑特性等因素综合考虑,并避免对文物建筑及其环境风貌造成影响和破坏。

第二十条 消防设施器材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设置:

(一)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应充分利用给水管网条件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二)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或给水管网条件不符合消防供水要求的,应利用天然水源或者结合地势设置高位水池作为消防水池。

(三)火灾危险性较大且具备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条件的文物建筑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应按照要求向城市远程监控系统传输有关信息。

(四)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砖木或木结构文物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五)应按严重危险级配备灭火器,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六)文物建筑内无自然照明且有人员活动的场所、疏散距离超过10m的内走道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照明灯具。

(七)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八)室外应配置水缸或水桶、沙子、铁做等简易消防器材。

(九)文物建筑的柱、梁、枋、檩、椽、楼板和闷顶内的梁架等木质构件表面可涂刷或喷涂木材专用防火阻燃液,建筑内悬挂的帐幔、幡幢,伞盖等可燃物,可采用织物专用阻燃液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文物建筑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场地条件限制或不具备供水条件难以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地区,应设置储水设施并配备手抬消防泵、水带、水枪等必要装备。文物建筑内不宜设置室内消火栓。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近代现代文物建筑确需设置室内消火栓时,应接入室外消火栓系统。

第二十二条  文物建筑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操控人员应持证上岗。对文物消防设施设备器材,要每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功能正常。严禁擅自关闭、停用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第二十三条  文物建筑单位消防设施、器材应当保证完好有效,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文物建筑应当每月对自动消防设施开展一次联动运行测试。

 

第五章 火灾危险源控制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文物建筑和博物馆、纪念馆室内、廊道禁止使用明火、禁止吸烟,在重点要害场所应设置“禁止吸烟”“禁止烟火”标志。非宗教活动场所的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燃灯、烧纸、焚香。对外开放的建筑,要加强对参观游览人员携带火种情况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确需用火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燃灯、点烛、烧香、焚纸等宗教活动用火,应设在室外空旷、独立的固定位置,并应有专人看护,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宗教活动结束后及时熄灭余火。无人看护时或大风天气禁止用火。

(二)用火器具使用不燃材料制作,长明灯、蜡烛设置由不燃材料制成的固定灯座、灯罩和烛台等防护措施。放置香、灯、烛的案几、供桌等,其面板使用不燃材料或包覆不燃材料。

(三)明火与帐幔、幡幢、伞盖等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条件允许时使用电子产品替代明火。

第二十六条  日常生活确需用火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宜在文物建筑的保护范围外,独立建造厨房、锅炉房等生活用火建筑;不具备独立建造条件的,在厢房、走廊、庭院等附属建筑内集中使用,并确定专人管理,与文物建筑的其他部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二)用于炊事和采暖的灶台、烟道、烟囱等使用不燃材料制作,并与可燃物之间保持安全距离或采取隔热措施。

第二十七条  文物建筑单位按照有关标准要求全面评估本单位用电安全风险,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电气安全检测维护。要严格落实用电管理制度,规范敷设电气线路,改造更换老旧电气线路。

第二十八条  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文物建筑内宜使用低压弱电供电和冷光源照明,室内外电气线路应采取穿金属管(阻燃管)等保护措施。配电箱、开关、插座、照明灯具等设备应安装在不燃材料上,靠近可燃物时,应用不燃材料进行阻隔。

第二十九条  文物建筑内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和大功率用电器具(电丝炉、电茶壶、电热毯等),确需使用的,要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制定并严格落实使用管理制度。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文物建筑上不得直接安装灯具搞“亮化工程”,在文物建筑外安装灯具的要保持安全距离。

第三十条  在文物保护范围内,以及保管、陈列各类文物的博物馆、纪念馆等重要建筑内严禁生产、使用、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严禁燃放烟花爆竹。用于生产、生活和经营使用的文物建筑,确需使用燃气或堆放柴草等可燃物,要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其他文物建筑内严禁使用燃气,不得铺设燃气管线,不得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文物建筑内不得停放电动车、摩托车等易燃车辆。

 

第六章 消防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三十一条  文物建筑单位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检查应包括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检查和季节性检查、从业人员岗位防火检查。各种消防安全检查均应按相应的表格逐项检查,并与责任制挂钩。

第三十二条  文物建筑单位的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每日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对社会开放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并强化夜间巡查。设置视频监控系统的,也可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辅助开展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情况。

(二)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三)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四)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线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五)按规定允许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的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六)有无遗留火种、吸烟、动用明火现象。

(七)地处郊野的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是否有杂草等易燃物,是否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可燃物品。

(八)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和单位内施工场所消防安全情况。

(九)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  文物建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至少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员工防火意识和消防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

(二)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情况。

(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情况。

(四)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五)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需求。

(六)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七)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线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八)按规定允许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的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九)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情况。

(十)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十一)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第三十四条  文物建筑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根据当地的地理气候特点及上级部署,组织人员对消防安全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在重大活动、重要节日、火灾多发季节、专项行动前期和期间,文物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加强防火检查、巡查力度和频次。

第三十五条  从业人员应每日实施岗位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三)消火栓、灭火器、逃生器材及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完好情况。

第三十六条  文物建筑单位应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并采取以下措施及时整改消除:

(一)对可以立即消除的火灾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

(二)对不能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并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加强人员值守。

(三)火灾隐患整改期间涉及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开放、使用。

(四)对自身无法解决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应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七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存档备查。

 

第七章 应急预案制定演练和应急处置

第三十八条  文物建筑单位要按照及时、适用、有效的原则,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一旦发生火灾,要做到灭早灭小、科学处置,最大限度减少文物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九条  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文物建筑的基本情况,火灾危险性分析。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任务。成立消防应急指挥部,下设通信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后勤保障组等职能小组,并明确组成人员及职责任务。

(三)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四)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五)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扑救文物建筑火灾的注意事项。

(六)通信联络、安全防护、灭火物资保障等综合保障措施,当地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等应急救援队伍的通信联络方式。

(七)培训与演练。

(八)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古建筑群,可根据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对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评估、论证。

第四十条  文物建筑单位应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演练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演练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组织演练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预案内容教育培训,明确职责任务,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

(二)应根据实际情况将火情设定在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或场所。

(三)演练时应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防止发生意外。

(四)演练过程应进行拍照、摄像,妥善保存演练相关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

(五)演练结束后,应进行总结,并对预案进行修改完善。

第四十一条  发现火灾应当立即呼救并打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人员应当在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员工使用电话或火灾报警按钮立即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

(二)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利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三)安全出口或通道附近的员工负责引导人员疏散。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当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讯联络组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当地消防部门保持联络,向单位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二)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利用本单位的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

(三)疏散引导组按分工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

(四)安全救护组负责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五)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四十二条  火灾事故发生后,文物建筑单位应当保护好火灾现场,并组织安排好调查访问对象,积极协助消防部门调查。单位应当全面分析火灾事故原因,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举一反三,切实采取消防安全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八章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三条  文物建筑可在不影响文物建筑景观的前提下,视情分别设置下列消防安全标志、标识:

(一)在显著位置和每个楼层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提示标识,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等消防安全疏散标志、标识。

(二)按照《文物建筑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细则(试行)》的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及其使用方法标志、标识。

(三)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识。

(四)利用展板、专栏、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五)消防安全标志、标识应当醒目、简练、美观。

第四十四条  文物建筑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培训纳入本单位议事日程,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保障教育经费,每年开展至少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开展新入职人员岗前培训。

第四十五条  消防安全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及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单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职责。

(三)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四)消防设施、器材的性能、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五)报火警、扑救初期火灾以及组织引导疏散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和方法。

(七)有关火灾事故案例及火灾事故应急处理等。

 

第九章 消防档案

第四十六条  文物建筑单位应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内容应全面反映文物建筑的基本情况和消防工作的开展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

第四十七条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等许可文件及相关资料。

(三)消防组织和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器材配置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和志愿消防队人员及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消防设施操作管理人员等重点工种人员的基本情况。

(八)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四十八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情况档案。包括文物建筑单位的地理位置、建筑性质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数量、位置、使用性质情况;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种类、数量、规格情况等。

(二)人员组织制度档案。包括消防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各类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及责任书;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和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消防奖惩情况等。

(三)消防法律文书档案。包括单位日常监督检查等法律文书;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等。

(四)工作部署落实档案。包括上级文件传达及消防工作部署等文件资料档案等。

(五)火灾隐患排查整改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巡查检查记录;消防中控室及重点部位值班记录;隐患整改记录等;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及检测报告备案档案。

(六)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包括单位消防安全宣传活动、集中培训、员工岗前培训及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文字、图片、视频资料等。

(七)灭火疏散演练档案。包括消防应急预案;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员名册、岗位职责、个人装备配备情况等。

第四十九条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文物建筑单位,消防控制室应当存放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同时存放一套符合本规则第九章规定的完整消防档案。

 

第十章 监督考核

第五十条  文物建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本细则,主动接受本市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的监督检查,认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开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达标创建工作,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履行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属地管理责任。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应当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纳入日常“网格化”管理,加大日常巡查检查,督促、指导文物建筑单位整改火灾隐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第五十二条  各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辖区内文物建筑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突出隐患和问题。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及火灾多发季节增加监督指导频次。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文物建筑单位采取挂牌督办、现场督查、通报曝光、约谈问效等措施督促整改。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单位的文物建筑单位,拒不整改隐患或者整改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第五十三条  文物建筑单位发生火灾事故的,应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事故教训不汲取不放过的要求,查清火灾原因,依法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第十一章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附件1.微型消防站人员器材配备标准

      2.每日防火巡查(夜查)内容及时间记录表

3.每月防火检查情况记录表

4.季度防火检查情况记录表

 


1

微型消防站人员器材配备标准

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不宜少于6人,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有条件的单位可配备消防车、消防摩托车及相关随车器材。根据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的需要配备消防装备器材,且不应低于本附件标准的要求:

序号

      

配备标准

数量

1

消防头盔

1顶/人

2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1套/人

3

消防手套

1副/人

4

消防安全腰带

1根/人

5

消防员灭火防护靴

1双/人

6

佩戴式照明灯

1个/人

7

消防轻型安全绳

1根/人

8

消防腰斧

1把/人

9

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

2具/人

10

消防插孔电话

1个/站

11

电梯钥匙

1把/站

12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2具/站(选配)

13

消防员呼救器

1个/人(选配)

14

方位灯

1个/人(选配)

15

外线电话

1台

16

手持对讲机

1台/人

17

水枪

1-3把/站

18

水带

50-300m/站

19

灭火毯

1-2块/站

20

灭火器

4-8具/站

21

机动消防泵(含手台泵、浮艇泵)

1台/站

 


2

每日防火巡查(夜查)内容及时间记录表

巡查时间:                       巡查部位:                

序号

巡查项目

是 否 存 在 问 题

检查时间

 

 

 

 

 

 

 

 

 

 

 

 

电气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① 开关、插座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② 采取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③ 私接电气线路、增加用电负荷

④ 违规进行设备检修和电气焊作业

⑤ 违规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

⑥ 存在其它问题:

 

 

 

 

 

 

 

 

 

 

 

 

可燃物、火源管理情况

① 违规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做燃料的明火取暖炉具

② 违规使用甲、乙类清洗剂

③ 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文物建筑

④ 存在违规吸烟现象,违规进行明火维修和油漆粉刷作业

⑤ 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周围堆放可燃物

⑥ 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设备等明火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⑦ 未及时清除遗留火种、可燃杂物,关闭非营业用电源

⑧ 违规放炮、烧香、点蜡

⑨ 存在其它问题:

 

 

 

 

 

 

 

 

 

 

 

 

共同巡查交班人员:                 共同巡查接班人员:             

共同巡查时间:             

 

安全疏散、防火分隔措施落实情况

① 防火卷帘下方0.5m范围内堆放物品

②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损坏、遮挡

③ 疏散走道被占用、封堵

④ 安全出口上锁

⑤ 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

⑥ 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公共区域的窗上安装金属护栏

⑦ 在疏散走道、楼梯间悬挂、摆放可燃物品,物品摆放妨碍人员安全疏散

⑧ 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被占用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情况

① 违规关闭消防设施

② 消火栓被遮挡、挤占、埋压,不完整有效

③ 灭火器被挪作他用、埋压,未按指定位置摆放

④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洒水喷头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⑤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⑥ 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锁

⑦ 防火卷帘控制按钮上锁

⑧ 消防标志不完好不清晰

 

 

 

 

 

 

 

 

 

 

 

 

值班情况

①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值班人员脱岗

② 值班人员违反消防值班制度

③ 未填写值班记录

 

 

 

 

 

 

 

 

 

 

 

 

处置方式

① 立即整改

② 落实防范措施限期改正

③ 逐级报告

④ 闭门整改

 

 

 

 

 

 

 

 

 

 

 

 

处置情况

 

签名

 

 

 

 

 

 

 

 

 

 

 

 


3

每月防火检查情况记录表

部门(班组)名称:                检查时间:              

序号

检查内容

情     况     记     录

发现问题处置情况

电气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开关、插座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采取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私接电气线路、增加用电负荷未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违规进行设备检修和电气焊作业

×违规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

×存在其它问题:

 

 

 

 

当场整改

限期整改

上报上级

可燃物、火源管理情况

×违规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做燃料的明火取暖炉具

×违规使用、乙类清洗剂

×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文物建筑

×存在违规吸烟现象,开放期间违规进行明火维修和油漆粉刷作业

×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周围堆放可燃物

×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设备等明火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违规放炮、烧香、点蜡

×地处郊野的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有杂草等易燃物,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可燃物品

×存在其它问题:

 

 

 

 

当场整改

限期整改

上报上级

安全疏散、防火分隔措施落实情况

 

×防火卷帘下方0.5m范围内堆放物品

×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损坏、遮挡

×疏散走道被占用、封堵

×安全出口上锁

×常闭式防火门关闭不严

×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公共区域的窗上安装金属护栏

×在疏散走道、楼梯间悬挂、摆放可燃物品,物品摆放妨碍人员安全疏散

×杂物、装饰物等影响安全疏散

×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被占用

×存在其它问题:

 

 

 

 

当场整改

限期整改

上报上级

序号

检查内容

情     况     记     录

发现问题处置情况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情况

×违规关闭消防设施

×消火栓被遮挡、挤占、埋压

×灭火器被挪作他用、埋压,未按指定位置摆放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洒水喷头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消火栓箱、灭火器箱上锁

×防火卷帘控制按钮上锁

×存在其它问题:

 

 

 

当场整改

限期整改

上报上级

防火巡查开展情况

 

×巡查频次不够

×巡查部位、内容不全

×未填写巡查记录

×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

×发现问题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存在其它问题:

 

 

 

当场整改

限期整改

上报上级

火灾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火灾隐患底数不清、责任不明、超过时限

×应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没有立即整改

×未及时报告隐患整改进展情况

×未落实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

×对危险部位未落实闭门整改要求

×存在其它问题:

 

 

 

当场整改

限期整改

上报上级

其它需要检查的内容

 

当场整改

限期整改

上报上级

检查人员签字:                      负责人签字:      

 


4

   季度防火检查情况记录表

检查时间: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情     况     记     录

发现问题处置情况

电气防火措施落实情况

电气线路设备状况

×开关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插座安装在可燃材料上

×配电箱安装在可燃材料、壳体未采用A级材料

×照明、电热器备的高温部未采取不燃材料隔热措施

×采取铜线、铝线代替保险丝

×电气线路敷设未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防爆、防潮、防尘场所电气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

×存在其它问题:

 

 

 

 

电气防火管理情况

×电器设备安装、维修人员不具备电工资格

×私接电气线路、增加用电负荷未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在开放期间违规进行设备检修和电气焊作业

×违规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

×存在其它问题:

 

 

 

 

可燃物、

火源管理情况

可燃物、火源

管理情况

×违规使用甲、乙类可燃液体、气体做燃料的明火取暖炉具

×违规使用甲、乙类清洗剂

×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文物建筑

×存在违规吸烟现象,开放期间违规进行明火维修和油漆粉刷作业

×配电设备等电气设备周围堆放可燃物

×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设备等明火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

×未及时清除遗留火种、可燃杂物,关闭非营业用电源

×违规放炮、烧香、点蜡

×地处郊野的文物建筑保护范围内有杂草等易燃物,堆放柴草、木料、杂物等易燃可燃物品

×存在其它问题: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情     况     记     录

发现问题处置情况

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防火分隔、安全疏散设施状况

×防火门损坏或缺少、常闭式防火门无闭装置、关闭不严、未开向疏散方向

×防火卷帘损坏或缺少、未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升、降、停功能不完备、无机械手动装置

×防火卷帘下方0.5m范围内堆放物品

×疏散指示标志损坏或缺少、指示方向错误、无保护罩、布线未采取保护措施、无备用电源

×火灾应急照明损坏或缺少、指示方向错误、无保护罩、布线未采取保护措施、无备用电源

×火灾应急广播扬声器损坏、缺少、声压不够

×杂物、装饰物等影响安全疏散

×厨房分隔及加热设施不符合要求

×防火、防爆、防雷措施不落实

×存在其它问题: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情况

×疏散指示标志等安全疏散设施被遮挡

×安全疏散图示缺少、常闭防火门无保持关闭状态的提示

×疏散通道被占用、封堵

×安全出口上锁

×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

×物品摆放妨碍人员安全疏散

×在疏散走道、楼梯间悬挂、摆放可燃物品

×消防车道堵塞、防火间距被占用

×存在其它问题:

 

 

 

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

器材管理情况

消防水源

×无水或水量不足

×无水位指示装置

×合用水池未采取保持消防用水量的措施

×冬季未采用防冻措施

×管道阀门关闭不当

×存在其它问题:

 

 

 

消火栓系统

×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消防水泵故障

×消火栓被遮挡、挤占、埋压

×消火栓箱内水枪、水带等不齐全

×消火栓无明显标示

×消火栓箱上锁

×水带与消火栓接口连接不严密、漏水

×消火栓压力显示不正常

×存在其它问题: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按场所确定)

情     况     记     录

备   注

(有关情况说明)

消防水源和消防设施、

器材管理情况

自动喷水

灭火系统

×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喷淋水泵故障

×洒水喷头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报警阀、末端试水装置没有明显标识

×末端试水装置压力显示不正常

×自动控制功能异常

×消防电源不能保证

×系统被违规关闭

×存在其它问题:

 

 

 

 

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

×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控制器或联动控制装置故障

×探测器被遮、改动位置或拆除

×手动报警按钮损坏、遮挡、无标志

×火灾警报装置损坏、遮挡

×控制中心联动控制设备功能异常

×消防电源不能保证

×系统被违规关闭

×存在其它问题:

 

 

 

 

机械防烟

排烟系统

×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防、排烟风机故障

×送风口、排烟口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损坏

×自动控制功能异常

×消防电源不能保证

×系统被违规关闭

×存在其它问题:

 

 

 

 

灭火器

×灭火器选型不当

×灭火器被挪作他用、埋压

×灭火器箱上锁

×未按指定位置摆放

×灭火器失效

×存在其它问题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情     况     记     录

备   注

(有关情况说明)

消防值班情况

消防控制中心值班情况

×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无岗位资格证

×值班人员脱岗

×值班人员违反消防值班制度

×未填写值班记录

×存在其它问题:

 

 

 

其它重点部位值班情况

×值班人员脱岗

×值班人员违反消防值班制度

×未填写值班记录

×存在其它问题:

 

 

 

防火巡查和

火灾隐患整改情况

防火巡查

×巡查频次不够

×巡查部位、内容不全

×未填写巡查记录

×发现问题未及时报告

×发现问题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

×存在其它问题:

 

 

 

火灾隐患整改

×火灾隐患底数不清、责任不明、超过时限

×应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没有立即整改

×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未按时间向县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报送整改情况复函

×对危险部位未落实闭门整改要求

×未及时报告隐患整改进展情况

×未落实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

×存在其它问题:

 

 

 

消防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重点部位人员

√已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熟练掌握消防知识

×未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无培训记录

 

其他人员

√已进行(或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熟练掌握消防知识

×未进行(或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无培训记录

 

消防宣传

教育活动

√按计划开展

×未按计划开展

×未记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情况

 

其它

 

检查人员签字:                  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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