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ND00122-0400-2020-00077
- 发文字号: 宁文旅〔2020〕280号
- 发布机构: 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 生成日期: 2020-11-10
- 标 题: 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宁德市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有 效 性: 有效
各县(市、区)文体和旅游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旅游专项资金中采取因素分配法的文旅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根据《福建省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旅游工作实际,市文化和旅游局研究制定了《宁德市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德市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宁德市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发挥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根据《福建省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旅游专项资金中,采取因素分配法的文旅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乡村旅游村,旅游扶贫、红色旅游、宣传营销奖补等方面。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 公开透明原则。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项目申报、审核和资金拨付。
(二) 规范高效原则。省级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确保资金安排和使用的规范、高效和安全。
(三) 严格监督原则。及时跟踪和督查资金使用及项目建设情况,落实绩效目标,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省级旅游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乡村旅游村: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安排给我市的乡村旅游村的数量指标,按照全省“十三五”旅游规划“百镇千村建设”的任务要求,用于符合《福建省乡村旅游休闲集镇建设与服务规范》和《福建省乡村旅游旅游村建设与服务规范》(闽旅发法(2014)252号)标准的乡村旅游休闲集镇和旅游村建设游客中心、停车场、标识标牌、厕所、智慧旅游、乡村文化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和项目建设。
(二)旅游扶贫项目: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安排给我市的旅游扶贫村的数量指标,用于省级旅游扶贫村文化和旅游扶贫规划及游客中心,停车场,厕所、标识标牌等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项目建设。
(三)红色旅游项目:根据省文化和旅游厅安排给我市的红色旅游村的数量指标,重点支持创建国家A级景区的和拟创建A级红色旅游景区的游客中心、停车场、厕所、标识标牌、智慧旅游、红色文化推广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文化旅游公共服务和项目建设。
(三)宣传营销奖补项目:对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开展文化和旅游品牌宣传、市场营销推广给予奖补。
第三章 项目申报、审批与资金拨付
第五条 申报材料要求:
同一个项目仅可选择一类项目进行申报资金补助,不得重复申报。
(一)乡村旅游村、旅游扶贫、红色旅游
1.专项资金申请函,内容应包括:项目总体情况;项目目前的进展情况;申请资金数额及具体用途等;
2.福建省旅游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
3.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投入、产出、效益指标至少各1条,需要量化);
4.法人资格证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项目施工(或规划、策划)合同复印件;
6.与项目施工(规划、策划)合同有关的付款凭证复印件;
(二)宣传营销奖补
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供宣传营销申请报告(包括开展营销活动的总体情况及成效等内容)及开展营销活动的有关合同和付款凭证复印件。以上所列的材料,均须加盖项目业主单位公章。
第六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乡村旅游村、旅游扶贫、红色旅游
1.项目业主申报。项目业主单位向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财政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
2.县(市、区)审核。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财政部门对报送的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通过的项目以联合发文的形式连同福建省旅游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书,省级旅游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及审核意见表,以上材料应装订成册报送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
3.市级终审。对各地报送的资金项目,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与财政部门会商一致后,报请市文化和旅游局局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市文化和旅游局和财政局联合安排下达资金。
(二) 宣传营销奖补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供申报材料,并向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和财政部门申请营销奖补。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与财政部门会商一致后,报请市文化和旅游局局务、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市文化和旅游局和财政局联合安排下达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主动接受旅游、财政、审计等部门的项目审核与检查,接受补助的项目单位要认真做好补助资金的会计账务处理和档案保管,不得违规使用专项资金。
第八条 加强项目监管,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通知》要求,各项目单位法人代表作为项目资金使用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作为项目资金使用的主管部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省、市文化和旅游部门将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对省级旅游专项资金项目的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并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开展省级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同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进一步规范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优化项目资金分配结构,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项目申报通知等文件视为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文件。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宁德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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